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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百家作者,今天小编带大家来说一说秦朝的司法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通过军事化的管理机制和严苛的法制统一了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帝国。然而,由于统一后的秦朝仍然用战争时的统制模式治理天下,并且法制更为严酷,最终导致天下怨声四起。秦朝仅维持了15年就灭亡了。公元前206年,刘邦再次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夺权,改国号为新,但不久之后方行政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秦朝在全国实行郡县制。郡守、县令掌握本郡、县的司法审判权。郡有“决狱槽”,县有“丞”,都是专职司法官,协助郡守、县令受理争讼案件。
首先,诉讼形式。秦朝的诉讼形式有两种,即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指国家,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就是“公室告”。对于公室告的案件,法官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秦朝沿用了什伍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如果邻里知情不告,则治罪连坐。可见邻里实际上承担相互之间的犯罪举报义务。 其次,调查、勘验。司法机关决即被绿林、赤眉起义军推翻。公元25年,刘秀重建汉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春秋战国时代,在司法体制上,各诸侯国之间不仅互不统辖,而且各自的内部设置也不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一套统一的地方司法体制。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体制。“德高三皇,功盖五帝”的始皇帝被赋予最高司法审判权。在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皇帝作为最高审判官,享有对于一切案件的终审权。在中央,高级司法长官也称为“廷尉”。
廷尉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中央审级受理地方司法机关移送的疑难案件;二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在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地定受理案件后,即开始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一般将地方负责治安的官吏或什伍保甲组织的负责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关于案件的书面材料称为“爰书”。爰书中记录着案件相关人员的姓名、年龄、身份、籍贯、犯罪记录、前科处理等,还包括案发现场的现场勘验记录。为了破案和处理案件,在案件调查、勘验过程中可以实行“封守”,即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看守被告的家人。
最后,审讯程序。案件经过起诉、调查、勘验阶段后进入审讯程序。秦朝称审讯为“讯狱”。审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口供,即现在所谓的口头证据或言词证据。成功的“讯狱”是通过审问获得可靠的口供。在法庭上,不提倡实行刑讯。但如果被告不提供口供,或者所提供的口供不实,则仍可进行拷问、刑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判决,必须引用法律条款。秦律要求官吏熟悉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秦时还允许以判例(在秦时被称为“廷行事”)作为审案的依据。审讯后,由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宣布判决,这一程序叫做“读鞫”。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请求重新审判,这一程序叫做“乞鞫”。乞鞫者不限于本人,家人也可以代为乞鞫。今天小编的故事就先讲到这里吧,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看完本文,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留言,喜欢本文的话,给小编点个赞哦!
参考资料:上下五千年
参考资料:中国通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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