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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城市中,到处都能见到没有主人的流浪猫狗,而且经常有一些善良的人扮演“野生铲屎官”的角色,为这些毛孩子提供食物,不知你是否有投喂过流浪猫狗?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投喂的方法不对或许还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大麻烦,上周贵州省遵义中院便审理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经过: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的60岁居民张三去菜市场买菜回家时,被路边窜出的一条黄狗撞到,因为老年人身子骨脆弱,这一摔就出了大问题,经诊断,张三的右侧有多处肋骨骨折,达到了10级伤残。张三的家人向警方报案后,当地警察局的警察发现这只狗原本是一只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却有长期喂狗的行为。
万某对此表示,他只是出于同情时不时投喂一下,不是狗的主人,所以不应为此负责。双方的协商无济于事,张三选择将此事诉诸法律,他向正安县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他的医药费等各种损失,共计7万多元。
今年上半年,正安法院已经开庭了审理此案,法院经调查审理,确认万某经常喂流浪狗狗粮,这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豢养关系。即使这只狗是流浪狗,但它是因为万某没有意识到流浪狗的危险,并采取了不正确的喂养方式,才依赖起万某给予的食物,并徘徊在附近等待投喂,最后引发了此事故。因此,法院判决万某赔偿张三各种损失近七万元。万某对此判决不满,遂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4日,遵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他耐心地分析了万某喂养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并列举了类似案件的审判和调查。最终,让万某和张三达成调解,万某同意赔偿张三4万元。
法官提到,这种案件并不是个例, 湖北省十堰市前不久也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养猪的周某见到经常有流浪狗来蹭猪食,便常常把水桶放在室外厕所的垃圾桶旁方便它食用,两年了大家都相安无事,不料一次同村的李某路过在此厕所方便时,被该狗咬伤,破伤风加狂犬疫苗以及皮肤感染共花费近五千。
找周某索赔无果,双方同样是选择“对簿公堂”,法院最后判决,周某长期饲养流浪狗,促成了流浪犬为他看家护院的事实,所以他应该被视为主人,是因为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才导致李某受伤,故依法判周某赔偿3700余元。
其实人们对流浪动物的同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固定投喂行为只会让动物依赖投喂和聚集,这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并且在社区的生活时间一长,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细菌还具有一定的伤害性。
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很低,这势必会增加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投喂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待流浪动物的正确方法是将它们送到专门的收容所,或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收养,并通过圈养和锁链的方式防止它们对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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