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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检刑诉〔2019〕44号)2020年1月2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受被害人杨某某、陶某某雇请,帮忙装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楼**号的“**”面店。2019年3月1日,张某甲与陶某某因装修进度问题发生争执,被陶某某持刀威胁后,张某甲拒绝继续完成装修工作,但双方未能就结算工资事宜达成合意。次日上午,张某甲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市场购买一把砍柴刀后,持刀与友人张某乙一起到“**”面店向某某、陶某某二人讨要工资,张某甲与杨、陶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张某甲遂持砍柴刀追砍杨某某,杨某某用一木桌抵挡时手部受伤。张某甲追砍杨某某未遂后,转而追砍陶某某,追至佛山市顺德区**镇**银行门前巴士站空地时,持刀砍击陶某某头部、项部、肩部数刀,致陶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陶某某符合锐器致伤全身多处,枕项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并颈髓断裂死亡;杨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张某甲作案时被在现场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警察即驾驶警车从后追赶徒步离开现场的张某甲。张某甲发觉身后追截的警车后,主动登上警车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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