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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松花江水污染至今近15年来,我国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手段和机制正在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健全。依法保护环境生态已经成为常态根植于公众的心中。
2005 年年底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不久,中国环境科学院的科研人员在松花江下游富锦段断面采集冰样、泥沙等,进行环境监测。CFP/供图
记者|赵春艳
责编|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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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令人唏嘘的重大污染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现实,让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识到,继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话,人类终会自食恶果。
这些年来,国家为了生态环境的改善、修复和保护,不断修改法律及司法解释,“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等各项法制建设,也让环境司法逐步专业化、体系化。法制要为生态环境建设把好“最后一道关”。
不断发生的事故加速依法保护进程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导致松花江江面上产生一条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污染带通过哈尔滨市,该市经历长达5天的停水。此事件被称之为“工业灾难”。
此次事件暴露出信息不公开、危机处理能力不足等弊端。事后5年间,国家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此事故在敲响大江大河及湖泊急需休养生息的警钟的同时,也加速推进了与水域保护相关的法规的修订和出台。
2009年2月20日,因自来水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污染,江苏盐城市大面积断水近67小时,占该市市区人口五分之二的20万市民生活受到影响。制造这起污染事件是被评为当地标兵企业的盐城市标新化工厂。事后,该厂两名负责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我国首次以这一罪名对环境污染事件作出刑事处罚。
2010年7月3日,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当地渔民数百万公斤网箱养殖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但紫金矿业却将这起污染事故隐瞒9天才进行公告,并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7月16日再次发生污水渗透。同年9月21日,位于茂名市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还发生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后,当地多名官员被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此后相关企业负责人也承担了刑事责任。2010年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局对紫金矿业作出罚款956.31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创下对污染企业的最高罚款纪录。此后,此案又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从上述事件看出,对导致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人或企业的惩罚,已经从过去简单的罚款或降职,逐渐上升到入罪及巨额赔偿的阶段,同时加快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如,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增加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订后,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
然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1997年施行以来,在惩罚和预防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故在2011年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完善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律修正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再一次拓宽了环境污染的违法惩罚范围。
2013年6月,“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也发布了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其中就包括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重大污染事件。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发布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之后据统计,全国法院年均接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达1900余人。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的新态势发展,2016年12月,“两高”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没有刑法修正的背景,但称得上是2013年司法解释的升级版,不仅针对新型环境污染犯罪作出相应规定,还细化完善了很多内容,司法解释更加清晰明确、利于执行。
“最严”环保法扎紧生态保护的篱笆墙
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与宁夏中卫市接壤处的腾格里沙漠腹地,分布着诸多第三纪残留湖,这里地下水资源丰富,地表有诸多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是当地牧民的主要集居地。与黄河的直线距离也仅有8公里。
1999年成立的腾格里某化工园区(现称腾格里工业园区),曾吸引了数十家东部化工企业来此投资建厂,主要以硫化碱项目为主。这些高污染企业每年生产上万吨的硫化碱、对氨基苯甲醚和邻苯二胺以及硫化染料和硫代硫酸钠等。
国内多家环保组织曾一直跟踪关注腾格里沙漠的化工企业污染,发现直排是常态。在当地工业园区的一份2008年5月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描述:“园区内现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超标排放到周边的低洼地,对园区及周边地区地表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据统计,园区内年产工业污水总量已达520000吨。”
2014年,有媒体记者通过卫星地图和当地司机帮助,发现腾格里沙漠里四个蒸发池由南向北依次排开,长约二三百米,宽度超一百米,两米多深。里面的污染物甚至能将车胎腐蚀。
事情一经曝光,引发了全社会关注。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专门成立督察组,敦促腾格里工业园区进行大规模整改。国务院还由此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曝光后,内蒙古启动追责,自治区环保厅、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经济开发区共24名相关责任人先后被问责,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在这个事件不断发酵期间,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也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同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提出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之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陆续出台。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新的环保法实施三年后的效果很不错。法律中“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支撑了执法力度的加强。2017年相比2014年,全国查处的违法案件,2017年有23.3万件,相比2014年增加了180%,去年罚款是115.8亿元,相比2014年增加了265%。同时,要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司法手段。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2017年有两类,一是行政拘留,一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分别有8600多件和2700多件,比2016年第一类基本上是翻了番,增加了112.9%,第二类增加了35%。
环境公益诉讼常态化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最高法又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力度。
这些政策法规让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了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3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1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审理,对于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最高法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时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判令六家被告企业共计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
而近两年,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和配套机制也日趋完善。根据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与2017年相比上升12.07%。全国各级法院共计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与2017年相比上升33.21%。截至2018年12月,社会组织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起了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涉及大气、水、土壤、鸟类、濒危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文物、自然遗迹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随着最高法、最高检等国家机关频繁地发布保护生态环境的案例,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也逐步提高。2015年2月,“河北19人偷挖管道非法排污致人死亡案”等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今年6月,最高法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一规定明确省级、地市级政府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对于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更重要的是修复。”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若干规定》强调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完善配套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原标题:这些污染事件为环保法制建设“加速”
(部分文字根据相关报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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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资源之法制保护②|污染事件为环保法制建设“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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