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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今天上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会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新渡镇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点验。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科的科长,江涛早早地就来到新渡镇司法所。虽然参加过无数次这样的点验,但他仍然会提前到达司法所,仔细核对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名字。
“赵大海呢?”社区矫正人员陆续到达,点验时江涛发现少了一个人。司法局的同志立即查找赵大海的手机定位信息,定位显示这几个月赵大海都在新渡镇附近活动,并没有异常。
“赵大海,你现在在哪?”江涛跟司法局同志立刻拨通他的定位手机号码。
“我不是赵大海,我是他妈妈。”接电话的是个女人,“大海他去北京了。”
02
江涛立刻跟司法局同志去了赵大海家,通过他母亲了解到,原来赵大海只是把手机丢在家里,未经批准就跑到北京去了,人机分离,手机定位起不了作用。
在查到赵大海另一个手机号码后,江涛他们立刻拨通电话,无人接听。又打了几次,还是没人接。
“这个赵大海,居然玩起了‘失踪’!”司法局同志对江涛说,“他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就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了,在社区矫正期间居然耍心眼脱离监管。”
司法局迅即对赵大海购买火车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原来,赵大海有3次往返桐城和北京西的购票记录,而这段时间他从未到新渡司法所报到,有将近2个月处于脱离监管状态。
03
“你们不要老是打电话来烦我,法院判我缓刑,又不是坐牢,我是自由的,想去哪就去哪!”赵大海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挂掉了司法局同志的电话。
“太任性了!”司法局的同志对江涛说,“我们打了无数个电话,估计是被吵烦了,终于接听了几回,但每次态度都十分恶劣,拒绝返回桐城,还说你们要收监就收监,简直是执迷不悟!”
江涛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他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如果再次犯罪,后果不堪设想。”
几天后,赵大海终于回到新渡镇司法所报到。
04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查明后认为,罪犯赵大海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经多次电话劝诫要求其回来接受社区矫正,但仍然拒不悔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意见书,依法建议桐城市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最终,法院裁定撤销赵大海的缓刑,予以收监执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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