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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位员工是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么该员工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情简介:
一斤猪油引起的“故事“,颇有点像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一个馒头引起的“故事”。两万块钱一斤猪油,绝对是天价猪油了,围绕着这一斤猪油是“买”还是“偷”,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好不热闹。
事情发生在杭州一家物美超市中,艾女士超市内一家烘焙店的员工,一天上午十点多钟,艾女士看到自己所在超市猪油在搞活动,很便宜,1斤只要10块钱,很热销,供应有限,艾女士怕卖光了。她看自己摊位上没有人光顾,就抽空去买了一斤猪油。然后放在自己摊位上,想等着下班后就去付钱。
但是没想到的是等到她吃饭回来,超市经理带着安保过来,在她的烘焙摊位上翻箱倒柜的。艾女士觉得疑惑,双方就吵起来,结果得知原来超市怀疑她偷东西。
还要叫她去办公室谈话,艾女士很气愤,不愿意,之后经理通知要罚她两万元。
艾女士觉得太不合理了,当初签约的时候,公司就有要求员工要在超市购物3次的,她这样做没有错,而且东西还在超市,自己又没有带出去。
艾女士不仅实惠没得到,还被罚款两万元,绝对是是天价猪油了。通过对事件的分析,我认为既然猪油还在超市里,(不排除艾女士下班后,可能会贪小便宜顺走的可能,但毕竟只是推测,现在没有既成事实,)说艾女士偷东西显然是站不住脚。还有两万元的罚款数额又是根据什么来的?狮子大开口啊!
我们都知道,在超市如果是购买猪油或者猪肉这样的称重计费的东西时,在我们确定好所要数量以后,指定是会贴一个小票的。但是,如果从艾大姐柜子里搜出的猪油连小票都没有贴,那只能说想要趁大家下班后顺走的嫌疑更大一些了。
凡事用证据说话
我们凡事得讲究一个证据,不能因为艾大姐是超市员工,所以就在感情上一开始就有所偏袒。毕竟,如果真的是她想要下班顺走的话,那是应该接受惩罚的。
有的人也许会说,那可能是人家真的忘了,然后下班后再去称重呢。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只能说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一般来说,称重的地方基本都在所购物品的柜台附近,称重只是顺带手的事情。或者说如果你真的是想要下班后再称重,那指定也得跟负责这块儿的工作人员说一下吧。
所以,在这件事中,如果艾大姐在被保安发现时,猪油上如果没有称重计费的贴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艾大姐拿了猪油。
那只能说艾大姐涉嫌盗窃超市东西的嫌疑更大一些。说不好听的,带时候大家都下班了,你找谁称重付钱去?
当然,在这件事中,超市指定也有做的不妥当的地方。
保安无权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打开别人柜子
在这件事中,虽然艾大姐是超市的员工,但是,柜子仍旧是艾大姐的私人物品。而这位保安在未经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打开艾大姐的柜子,显然是侵犯他人的隐私。
毕竟,你只是一个保安而已,要是你感觉对方偷了东西,那你也得提前跟当事人说,然后在相关主管在场的时候共同打开这个柜子。
保障超市的物品不被偷窃是你的职责,但是,如果行使你的权力要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那指定也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罚款两万只是为了辞退艾大姐
作为一个超市导购,一般来讲,像艾大姐这种年纪,一个月也就是三千来块钱。两万元的罚款相当于白干半年。所以,看似是在对员工进行惩罚,只不过是变相地辞退而已。
当然,想要辞退员工只是人家超市的管理手段,这个我们无权干扰。但是,这两万元罚款是否合理,那就值得讨论了。
如果这家超市在艾大姐发生这种事之前,就有明文规定,如果超市出现内盗行为的话,要进行罚款两万的惩罚,并且在这件事中也有充分证据表明艾大姐确实是偷。(当然,是不是偷得有执法人员说了算,而不是超市说了算)那么,艾大姐就应该接受惩罚。
但是,如果最终执法人员在经过证据分析以后,无法判定艾大姐就是偷。那么,艾大姐就可以告超市方面诬陷,可以要求超市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并道歉。
另外,艾大姐也可以通过劳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工作。
我们凡事都应该用证据说话,而不能抱着“我弱我有理”的心态去看待所有事。好人和坏人跟强弱没有关系。
那么,大家对于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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