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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2月1日消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免税进口范围扩大
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会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其中进口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等。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此外,受赠人还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捐赠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据了解,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针对已扩大免税范围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关税和消费税手续。
值班编辑:孙林潇
责任编辑:张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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