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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听到猝死的消息,大家无一例外都会感觉惋惜,但却不对自己的生活习惯做好反省。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不幸猝死,自己这一辈子还有哪些想做的事没做?哪些想见的人的没见?又给家人留下了什么?
当然,许多人也问过懂宝,猝死究竟算不算“意外”,猝死保险公司给报销吗?今天懂宝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案例详情:
2018年,肖某所在单位为肖某等14名员工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019年7月,肖某照常早起上班,刚走出小区便感觉身体不适,于是便给妻子顾某打电话。顾某接电话后赶紧出来找寻丈夫,当找到肖某时,发现其倒在草丛里已死亡。
经医院诊断,肖某的死亡原因为意外猝死。肖某死亡后,其妻子、女儿在整理肖某遗物时,发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单。
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以肖某是猝死为由,拒绝理赔。
肖某妻子觉得,丈夫生前身体健康,并没有疾病,也就说明猝死不是疾病导致的,应当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
于是,肖某妻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医学辞典的解释,猝死是指外表似乎健康,因内在病变而发生的急速意外死亡。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事故”的释义表明,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本案中吴某的猝死是因其内在疾病导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因此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而法院认为,医院诊断中注明的“意外猝死”重在强调死亡结果发生的急促、突然和不可预见,猝死的原因并非必定是死者本人疾病导致,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意外死亡。
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某意外猝死的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所造成。根据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吴某因自身疾病猝死的事实。庭审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肖某保险金10万元。
懂宝总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其理赔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意外伤害发生,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希望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物理的;三是造成损害的意外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因此,意外伤害排除了疾病造成的伤害,即由疾病,或免责条款列举的情况导致死亡,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猝死”则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的真实原因。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非疾病,即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查明死亡原因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关键,近因原则在保险纠纷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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