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118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3 分钟。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袭卷神州大地,正值中国传统春节,国人纷纷感受了一番“宅”的日子。然而此次疫情超乎寻常,是继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又一次大规模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至今日,疫情余波仍未远去,但留下来的却是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诸多后遗症。
因这次疫情,企业减产,裁员潮不断,房屋租赁市场低迷等等,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情况层出不穷,给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带来了案件处理上新的压力。有鉴于此,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意见》重点围绕“不可抗力”这一民法规则的运用,具体提出了十条举措。“不可抗力”规则多见诸于商务合同的条款当中,并且多是一般笼统性约定,商务活动中一般并没有将此规则作为非常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那么,何为“不可抗力”?如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
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均作了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对于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键是要明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
对该规则剖析之后,我们在具体案件经办中就需要着重举证证明这一因果关系,作为案件胜诉的突破口,不能机械地将疫情影响与合同违约等简单挂钩。同时,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企业在未来的商务合同中应当着重就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细化约定,切不可笼统,一笔带过!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民法“不可抗力”规则在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的运用”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