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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自古就有对囚犯体恤怜悯的“悯囚制度”。
悯者,怜悯之义。
悯囚制度,是以“仁”为核心,基于明德慎罚、慎狱恤刑的思想,体现对囚犯体恤怜悯之意,以达到对违法犯罪者教育感化的目的。
中国悯囚制度的形成期--西周
中国历史文明悠久,二千多年前的周朝时就有了基于“慎狱恤刑”思想的悯囚制度。
西周时,吸取了夏末、商末统治者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开始大胆质疑“天命”、“鬼神”的神权地位,明确领悟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之类的辩证关系,从而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于是,创立了 “三宥”、“三赦”、“三刺”的定罪量刑政策。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俗作耄),三赦曰蠢愚。”
“宥”是宽恕之意。
“三宥”是宽大处理由于三类主观方面(如观察错误、判断失误、记忆错乱)所引起的过失犯罪。
《礼记曲礼上》中对“幼弱”和“老旄”作了解释:
“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赦”指宽免罪过。
幼弱者的心智未发展成熟,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老耄者的心智衰退,老朽昏惑;蠢愚者,指天生智力低下者以及精神病人。这三类人应该与正常人区别对待,可宽大处理其犯罪行为。
“刺”指察讯,即调研、咨询意见。
《周礼秋官司刺》:“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意即审判重大案件时,调研、咨询大臣、官吏、百姓的意见之后,再定罪判决,以示审慎。
于是,罪犯在监狱中的待遇也有了改善,罪犯除了必须完成“任之以事”的劳役之外,“凡圜土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周礼》)
“任之以事”即劳动改造,“圜土”指监狱。对待监狱中的罪犯,不得伤害其身体,罪犯参加劳动要付给相应的报酬。
显然,这一制度体现了一种仁道观念,它有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悔过自新,使罪犯成为能够适应社会的新人。
可见,从西周时开始,已经确立了对违法犯罪者实行刑事处罚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改造政策,颁布了比较科学、人性化的定罪量刑政策,并且已注意到了年龄与犯罪、精神病与犯罪的问题。
中国悯囚制度的定型期--秦汉
到春秋、战国时期,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派,直接承袭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重视“人治”,提倡“德治”,维护“礼治”。
法家人物商鞅推崇法治,并且在秦国主持变法,为秦国的富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继承了商鞅“重刑”的司法理念,仍信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进一步实施“广狱酷罚”。
其实,秦国在沿用周代的刑制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色酷刑,也即刑罚相比周刑并不是很过分。
但是秦朝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独裁制度,急功近利,用严酷的律刑来统治人民,苦民伤众,加深了社会矛盾,于是给后世留下了“严刑酷法”的恶名。
而且,秦朝继续有实行悯囚制度,例如在囚粮发放、囚衣发放等管理制度方面,都有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秦朝还有个特别规定:对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刑徒,在播种和农耕的农忙时节,可以回家20天忙于家中农事。这一政策为后世朝代所继承。
西汉建国初期,继承秦朝法制。同时,鉴于秦朝采用法家思想而暴亡的教训,加之社会经济凋敝的现实形势,统治者以“黄老思想”治国,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大力发展农业和经济。
在此时代背景下,汉初废除了秦朝的“重刑”制度,而是“约法省刑”,“恤刑悯囚”,进行了刑罚改革,废除了一些残酷罪刑。
经过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制度由严苛繁杂向轻刑化发展和转化,也为封建刑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个阶段,是汉朝刑罚制度的初创、改革阶段。而且,中国刑罚开始文明化进程的主要举措,也是在这个阶段进行的。
汉朝以儒家“仁政”精神为指导,“宽缓刑狱”,确立了恤刑原则。对于犯罪的老、幼、妇孺和残疾者,矜老怜幼,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
例如对7岁以下的幼者和80以上的老者,在刑法诉讼方面有一些特殊规定;
“颂系”制度,对特定的犯人拘禁时不加刑具,也就是后世的“散收”;
对女性犯罪者特殊保护,例如有专门的“顾山刑”,即女犯被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听妻入狱,指对娶妻无子而犯了死罪者,允许其妻入狱,等到妊娠有子之后,再予行刑;
发展保释制度,主要针对病囚和女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保外就医或保外侯审等。
汉武帝时期,采纳大儒董仲舒的建议,“推明孔氏,抑黜百家”,以“春秋大一统”为指导思想,吸收诸子百家的“霸、王、道杂之”的内容,形成了儒家新学说,确立了儒法合流、德主刑辅的法学思想。
表现在刑罚思想上,则是德刑并举,把德礼教化作为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
这种思想表现在狱政原则上,则是对囚犯采取刑事处罚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改造政策,而悯囚制度是其重要形式之一。
但是,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和反复。
到汉武帝初期,国力日渐强盛。于是汉武帝“外征四夷,内兴功利”,靡费浩大,劳民伤财,结果使得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激化,内忧外患明显。
为了打压诸侯力量和地方豪强势力、镇压社会反抗,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这个时期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恢复了秦国时的残酷和严密,出现了严刑峻法的局面,甚至比所谓的“暴秦”有所过而无不及。
《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九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但由于儒家是因被汉武帝带上神坛的,于是也就为其掩过饰非;加之汉武帝晚年得以自省,恢复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使汉朝得免于“暴政”的覆亡危机。
西汉初期制定的主要法典,承袭秦朝法家思想,重刑轻罪。
西汉中期后,虽然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指导地位,但是法律仍然是法家样式的,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与儒家思想相违背。
总体而言,汉武帝时期,在周朝的“德主刑辅”和“大德小刑”的法律思想基础上,将儒家礼教的精神和原则逐渐引入刑法,确立了新的刑法原则,确立了儒法合流、德主刑辅的法学思想。
这个思想原则,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成为此后两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
古代悯囚制度对后世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及悯囚制度自从在秦汉时期定型之后,基本为后世历代所继承沿袭。
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上推行的并不彻底,其间经历了曲折、反复。
其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及悯囚制度演变成了统治阶级的特权。
自周朝始,贵族在司法领域就享有许多特权,故有“刑不上大夫”之称。
自汉武帝之后,关于贵族、官吏的优待法令越来越多,甚至有些王侯犯了重罪,往往也可以宽免。
至于普通官吏,也增加了许多“请”和减免的规定。
其二,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悯囚制度法定化和法外行仁并存,恤刑与酷刑同在。
在司法实践中,悯囚制度不能得到完全实际落实,尤其是在一个王朝统治的后期,引起了更深的社会矛盾。
这种恤刑与酷刑共存、文明与野蛮同在的现象,呈现出治狱理念与刑罚工具性的矛盾与冲突;加上人治主义的统治地位,于是在实践中总体表现出了残酷和黑暗。
例如,古代历朝都有酷刑、酷吏。很多朝代重用酷吏治国,极尽其严刑酷法之能事。
《史记》、《汉书》、《新唐书》等典籍中,均专门撰有“酷吏传”。
在繁荣、文明的唐代,有周兴、来俊臣等著名酷吏,并产生了“请君入瓮”等典故。
即使到了清朝末年,《大清律例》仍保留着一些残酷的刑罚。
因而,在专制皇权的统治下,“礼法合流、宽猛并施”是统治口号,往往流于表面,其本质上是用礼义教化和刑法镇压来轮替维持封建统治。
古代悯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缓和激化的社会矛盾,其本质是加强封建统治的一种特殊手段。
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封建专制制度的时代局限性。
恤刑制度是中国儒家家族社会和泛道德化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性质决定的。
恤刑思想在狱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教化、颂系、优待女犯、法外行仁等。
它一方面体现了儒家"明德慎罚"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制伦理化的特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体系。
汉代的新儒家思想认为,皇帝是天子,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地位至高无上,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因而,悯囚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工具性明显,其设立的目的是在保障刑罚的报应主义目的实现的基础上,对罪囚的“法外施恩”,而缺少人本主义的思想根源以及对人自身的关怀。
正如宋代理学家程颐所说的: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
当然,也应看到古代悯囚制度的亮点和文明进步性。
悯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进步的漫长的演化过程。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行刑和狱政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以儒家德治思想为指导的恤刑悯囚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监狱司法实践,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悯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慎刑恤囚、明刑弼教,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更体现了仁政的温度。
古代在强调刑事处罚同时,对囚犯实施悯囚恤囚的教育感化改造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传统狱政管理宽仁治狱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这样,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犯罪,又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对后世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建设文明社会等,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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