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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荔明 张宁)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7年以来三年间,荔湾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61件,其中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692件,占比近七成,其中,包括著作权侵权案件1682件、著作权合同案件10件。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KTV音像制品等传统作品侵权案件为主。同时,近年动漫产业以互联网为载体不断加速发展,刺激了一系列动漫衍生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一些未经授权的玩具、日用品、文具等动漫衍生商品大行其道,销售动漫衍生商品侵权案件呈增长趋势。三年来荔湾法院受理涉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件289件,涉案作品包括熊出没、猪猪侠、喜羊羊、海底小纵队、小猪佩奇等动漫形象。商品批发环节成为被诉重点环节,权利人针对专业市场内商铺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情况较多。零售环节中,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店铺由实体转网店的情况普遍,涉电商平台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因公证取证存在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等问题,时间戳取证以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受到青睐,“存证云”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保存和固定侵权网页等电子数据等新式取证方式屡见不鲜。
白皮书显示,著作权民事纠纷审判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作品独创性的内涵、标准未形成共识,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主观性较突出。受知识产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影响,权利人很难提供充足据证明具体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同时因为举证成本高、时间长,近九成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判赔数额的精确性受到影响。
根据近年司法状况,法院建议,要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因素强化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计算方式的适用,不断提高判赔数额与著作权价值的匹配度,提升判赔数额精确度。搭建统一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平台,提供登记、统计、查询等服务,完善著作权的社会服务,使著作权登记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减少和避免“过失性”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参与度、透明度,在权利获取环节加强权利来源审查,强化、细化对被许可人权利义务告知。强化电商平台和专业市场内部管理,加强对平台上及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和宣传提醒,积极协助预防和调处纠纷。
典型案例
儿童雨伞上印“熊大”“熊二”,被起诉侵权
华某公司诉称:华某公司系动画片《熊出没》及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权人。艳某精品店未经其授权许可,长期在富某公司开办经营管理的专业市场内销售带有上述作品形象的雨具商品,故起诉请求判令艳某公司、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艳某精品店辩称:该店没有销售涉案产品,公证书上所附的送货单不是该店的送货单。
富某公司辩称:富某公司与艳某精品店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富某公司非涉案商铺出租方,也未帮助艳某精品店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积极履行管理职能要求艳某精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富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熊大》的著作财产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华某公司以该美术作品作为部分角色造型创作的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等已公开发表,他人有机会也有条件接触到该美术作品。被控侵权雨具商品上类似“熊大”形象的图案与华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熊大》的主要特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公证书记载艳某精品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艳某精品店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经华某公司授权,也未能举证证实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的著作权。艳某精品店是独立经营的店铺,富某公司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亦无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华某公司要求富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法院遂判决艳某精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华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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