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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 | 彭逸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整理 | 王丹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 | 肖霞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首发自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
沐着春光,彭逸轩律师线上开讲“辩护词的语言和逻辑”。前排占座的小编认真听讲之余却对一个案例入了迷,莫非古代真的有“改了一个字,少坐十年牢”的事情?
故事是这样的:县衙接到报案,说是有人入室为祸,如何而入?一般人言,大门而入,那这很明显说的是堂而皇之进入,此谓强盗。而讼师修改辩词为:“犬门而入”,如果从狗洞进入,则谓偷,行为人怕被发现而悄然活动的形象跃然纸上,也说明了盗和偷的本质区别。如此一来,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刑罚基础相应减轻,辩护的效果明显提高。
当然这可能只是一个“江湖传说”,有虚构的成分。古代讼师的辩词可以做到改一字少十年,现代律师虽然不一定做得到,但不妨碍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目标和理想,从而促使我们学习本领、琢磨技艺。
这不,眼下就是学习的机会。良心小编在线奉上本次课程的文字精华版本,快来一起做笔记!
语言学家罗素有这样一句名言,翻译成汉语大意为“一只狗不管叫得多么卖力(雄辩——eloquentlly),它都无法告诉人们:它的父母虽然贫穷但很诚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语言相通对于传递信息的重要作用。同样地,在相通的语言中,如果使用不够熟练,表达不够准确,也很难做到良好的沟通。对于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不仅要将语言作为基础交流工具,精准地将法律意见传达给各方,实现有效的辩护和代理,同时也要磨砺语言文字,实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艺术效果。
接着引子,我们可以再跟大家分享几则关于讼师办案的故事,强化一下今天的主题。要知道讼师在古代虽然不是正式职业,但并不影响他们玩转文字。有人说他们“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有人评价他们“‘刀笔’以混黑白而淆是非”,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确实凭借了得的文字功底留下了不少“江湖传说”。注意,以下几个例子均因用词不用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第一个例子:马驰伤人vs驰马伤人。有个人因被飞驰而来的马匹伤到,屡次去县衙鸣冤“马驰伤人”,却一直不被理睬。于是他向讼师请教,讼师出主意道,何不改为“驰马伤人”,果然,县衙即刻升堂审理了“马驰伤人”案。讼师指点调换两个字的顺序,玄机就在于“马驰”责任在马、“驰马”责任在人,责任主体明显不同,县太爷无法惩罚害人的那匹马,却可以问责养马伤人的那个人。
第二个例子:用刀杀人vs甩刀杀人。“用刀”是直接故意,“甩刀”则成立过失,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讼师要努力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甩刀”更合适。
第三个例子:阳澄湖口发现浮尸vs阳澄湖中发现浮尸。尸体在“湖口”,可能是本地人所为,辖区内发生重大命案,保正(相当于现在的治保主任)可能要因此担责。但给“口”字加一竖,改为“湖中”,即指向抛尸或者弃尸,就有可能是外地人所为,这样一来,保正所要承担的责任明显降低。
有人觉得这是在玩文字游戏,但讼师充分利用语言文字,促成案件事实认定发生改变,甚至转变案件走向,对当事人而言产生了实际效果,就是一种有意义的语言运用。
铺垫了这么多,现在开始今天的授课,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是的,你没看错,接下来才是正文。)
对于律师而言,辩护词通常被看作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虽然有的律师对辩护词不太在意,认为和公检法当面沟通、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更为重要。但是大多数律师还是认为辩护词相当重要,提交一份依据详实、论证有力的辩护词给办案单位,也有利于承办人全面了解、集中评议甚至直接摘引律师的观点,这对辩护工作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问题,辩护词给谁看?我这里列了五类主体。
一是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及时告知办案单位。此外,刑诉法已经将律师辩护提到到侦查期间,在通常所称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律师也可以提交辩护意见或者法律意见。特别是案件定性明显存在问题,甚至错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律师可以通过证据扎实、分析详尽的辩护意见,申请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不报请批捕甚至撤销案件等决定。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也可能给侦查机关起到提示作用,对此需要慎之又慎。
二是检察机关。主要有两个文件提交给检察机关,第一,在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律师可以提交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在充分阅卷之后,提交辩护意见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给审判机关。此处不用赘述,有审判环节就一定会有辩护。
四是给媒体和公众。在某些案件中,有律师会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实现辩护目标,但是何时公开案件信息、公开至何种程度,则需要特别注意,操作不当可能会触犯刑法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五是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有些律师出于保密等考虑不向当事人提供辩护词,大多数律师都会提供,这是给不给的问题。当然还有给什么的问题,有律师认为直接提供向法庭提交的那个版本,也有律师认为可以制作另一个版本。我在这里也提一个建议,针对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简略和详细两个版本的辩护词,让办案单位更直观、全面地了解我们的辩护观点。
第二个问题,辩护词有哪些看点呢?
撰写一份辩护词,基本要求是使用通顺的语言,表达鲜明的观点,同时做到逻辑自洽。当然用词优美是更高的目标,但这十分考验律师的文字功底,不作硬性要求。
书面表达要做到文从字顺,但在撰写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大家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里列举了六大问题:成分残缺和赘余、语序不当、搭配不当、不合逻辑、结构混乱、语意不明。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熟悉?这是高中语文大纲的六项内容。
我将通过一个个例子,带领大家具体分析。(此处彭老师举例过多,小编果断删减,只留下评价部分,以免得罪同行!)
有的辩护词,一段话中就可能存在多种语病,可挑的问题也很多。
比如有的语段句式杂糅,主谓宾反复交叉导致语义不明,提醒一下,长句式容易出现结构混乱的问题,建议律师使用短句子,表意清晰;
有的关联副词使用不当使得行文整体不流畅,词语使用应细致区分;
有的一段话中只有一个句号,无法准确断句,夹杂引用报道或者学术文章,无法厘清想要说明的对象;
有的出现一个别字导致整个语段的意思发生反转,如将“不难看出”写成“不能看出”,前者为肯定,后者为否定,这是低级错误;
有的律师成语使用不当,先用“一言以蔽之”,然而后面洋洋洒洒又写一大段,这明显不是“一言”;
有的使用很多推测性、评论性语言,这很有可能被检察院驳斥,律师须少用、慎用这类词汇;
有的辩护词充斥着“绝对的肯定”,这是律师书面用语的大忌,律师可以讲“涉嫌”或者“有证据证明”,因为辩护是动态的过程,书面语言要有伸缩性,可辨驳、可引申;
有的辩护词开门见山称“辩护人将不厌其烦地采用证据复制的方法来印证”,这样打预防针,说明辩护人知道这样表述会“厌其烦”但仍大段引述,没有顾及读者的感受;
甚至有律师的辩护词措辞十分激烈,二审辩护词通篇批判一审判决枉法裁判、肆意认定,我个人认为理性表明立场和观点即可,过于情绪化的表达反而可能引起二审法院的反感。
这一部分,从逻辑学概念和生活逻辑展开。
简单举例:如果王律师在某虚假诉讼案件中参与串通,根本就不需要民事原告再到律师事务所来亲口陈述案情,这充分证明王律师没有参与民事原、被告之间的串通。
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大前提是王律师参与串通,就不需要民事原告再次到律师事务所口陈述借款案情;小前提是民事原告到律师事务所亲口陈述案情了;结论是王律师没有参与民事原被告之间的串通。我们将此句拆开来看就会发现大前提是有问题的,不够周延。为什么参与串通就不需要再来律所?不能再来律所讨论细节,把串通做得更严密么?可以改为:在案证据证明,民事原告亲自到律所陈述案情,因此,有理由认为王律师参与串通的可能性不大。
律师要学会讲故事,“假如这是一个故事”,通过证据还原一个事实,是刑辩律师的核心竞争力。高手讲的故事是符合情理、逻辑自洽、受人认可的,反之,则可能会犯很多错误。
关于张扣扣案辩护词,自公布以来一直饱受争议。有律师认为,这起案件已经“无路可退”,到了只能进行情理辩护的地步;而有律师认为,不管到了什么阶段,律师都应该坚持事实辩、证据辩、法律辩、情理辩。
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语言很通顺,观点很明确,也运用了很多艺术性的表达。从生活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个辩护词包含很多内容,只是无关法律。当然,邓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别的案件中多有体现,谈及本案,邓律师也解释说,因为另一辩护人主要做法律技术方面的辩护,他的分工更多在于谈人情、法理和社会。
我一再强调,大家对这份辩护词的看法不一,这里我只从法庭情感表达这方面谈一下。我们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在辩护当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基本道理、惯常逻辑和朴素的善恶观,情到浓时也有自我发挥,可如果全篇都在讲故事、诉情理,这个辩护词实际上起不到实际作用。本来我想对这个辩护词进行逐段分析,但今天时间不允许了。建议大家有空的时候,多看看这份辩护词,作为绕不开的范本,总有探讨意义。
今天和大家沟通的就是这些内容,以后有机会再见,感谢大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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