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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一时的《人民的名义》虽然已经剧终不短时日,但围绕这部剧的讨论的热情依然丝毫没有减少。对于剧中的细节,大家依旧兴致盎然。而剧中涉及的重婚是一个很让人好奇的话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关注。
剧中有可能涉嫌重婚罪的主要有祁同伟高小琴,以及高育良吴慧芬,现在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层面对剧中祁同伟和高小琴以及高育良和吴慧芬之间是否分别构成重婚罪进行一些介绍。
首先来说说祁同伟和高小琴。我们都知道高小琴没有结婚,从开始至剧终一直处于单身状态。但祁同伟厅长的妻子是前政法委书记之女梁璐。
虽然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但毕竟没有向李达康那样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而祁同伟厅长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和高小琴姘居,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且当时孩子已经六岁,可见姘居之久。同时高小琴对祁同伟厅长有配偶,并且配偶是梁璐这一事实心知肚明。
在这种情况下,祁同伟和高小琴是否构成重婚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我们经过分析认为,他俩之间并不构成重婚罪。
因为,这两个人之间虽然看似符合重婚罪但却缺少了构成重婚罪所必须的一个要件——既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建立事实婚姻。
没有登记结婚,是指祁同伟厅长没有和高小琴去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而没有建立事实婚姻是指,祁同伟厅长虽然长期和高小琴姘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进行,而是代之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偷偷摸摸的方式,外人并不知道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
所以,祁同伟和高小琴之间只能属于婚外情关系,并不构成重婚罪。
再来说说祁同伟厅长的恩师,高育良书记。高育良书记的情形和祁同伟厅长恰恰相反,高育良书记和吴慧芬吴老师办理离婚登记以后,与高小凤登记结婚,由此其法定的配偶就是高小凤。
但高育良书记在与高小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和吴慧芬吴老师共同生活。虽然这两个人,共处一楼,各睡卧室,但却长期以夫妻名义示人。世人皆以为其是夫妻,而且属于模范夫妻。
吴慧芬老师对高育良书记和高小凤的事情也心照不宣,如此这“老两口”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我们认为也不构成。原因还是相似的,这两个人也缺少构成重婚罪所必须的一个要件——没有登记结婚且没有建立事实婚姻。
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下所谓的事实婚姻——不仅需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夫妻之名),而且需要有深入的交流(夫妻之实),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已。
祁同伟厅长与高小琴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却没有“夫妻之名”,而高育良书记与吴慧芬吴老师之间虽具有“夫妻之名”但却没有“夫妻之实”。因此,这两对活宝都没有构成重婚罪。不愧一个是汉东省政法委书记,一个是汉东省公安厅厅长,都是混政法口的人精,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所以你就会知道,懂点法律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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