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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与乌鸦》的改编续篇:狐狸从乌鸦的嘴里骗了那块肉后,过了几天,狐狸继续片乌鸦,说您唱歌真好听……1.由于刮大风乌鸦的烟灰缸从树上吹掉了砸到了狐狸 2.由于被骗过乌鸦很生气叼来一块大石头砸向狐狸。狐狸奄奄一息时,一切都已晚了.临死前,狐狸还在哀叹:我真后悔啊!我真不该相信老经验啊!
这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也是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高空坠物和抛物的区别
“抛物”与“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认为参与是抛物,非人为因素为坠物。
1.高空坠物强调一个坠字,不是人为的,比如花盆掉下去砸人了;而高空抛物强调一个抛字,是人为的,比如走着走着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如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可免责;后者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
2.、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3、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
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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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居住在小区物业是否有赔偿义务?
小区高空抛物责任人一般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如物业公司。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安全和秩序,故而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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