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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盛传,保险是“离婚部分、欠债不还、征税不付”的藏富利器,安然老板破产仍然锦衣玉食,P2P老板跑路前为妻子投保巨额人寿保险避债,真的买了保险就可以欠债不还吗?
浙江高院一纸执行通知瞬间让保险江湖风起云涌,保险瞬间又好像跌下了避债利器的神坛。埃孚欧研究中心结合埃孚欧学院第三期“保险菁英”的“法商辩论大赛”实况,用部分真实案例为你解读保险避债面面观。
案情回顾
债权人江苏龙城典当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朱永良、许菁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3,636,610元借款。因债务人未能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要求强制解除债务人与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保险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
案件结论
最终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解除。如果债务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案情回顾
债务人胡思虎向债权人赵新借款,约定“胡思虎用自己购买的保险单抵押给赵新,原来的受益人不改变,借款期限为一年,如不按期归还,由赵新代交第三次保费,代领红利、利息”,并出具借款单据一份交由赵新收执。赵新多次代胡思虎交纳保险费,但未领任何红利及利息。后赵新以胡思虎欠钱不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作为受益人领取红利抵扣欠款。
案件结论
投保人作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将保险合同中红利、利息用于归还债务,但若未将受益人改为债权人,则债权人无法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红利及利息。
案情回顾债务人丁某在债权人邓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邓某5000元整,经手人于某”的借条。后于某突然离世。于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亦已去世,但购买了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债权人人邓某将债务的兄弟姐妹四人告上法庭,要求以保险赔偿金偿还债务。
案件结论被保险人邓某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被告作为债务人财产代管人及继承人,应当偿还债务人丁某生前债务。
人寿保险是不是可以避债,这个法律问题困扰着众多保险从业人员,到底应当怎么引导客户真正正确认识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如何设计保单才能真正为客户实现保全需求,怎么准确运用法商智慧完成展业中遇到的困惑,埃孚欧学院是你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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