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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之中,我们具体论述了秦汉时期封建王朝军队的后勤保障方式,从保障方式上来看,当时的军队后勤保障方式主要依赖于农民,而两汉的盛世为农民和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从公元189年董卓进京掀起军阀混战,至公元589年隋灭陈统一全国,结束分裂局面之时,魏晋南北朝的400余年乱世里先后衍生出30余个封建王朝政权,这一时期的封建政权彼此对立,战争绵延不休,甚至出现了“无年不战”的现象,在民生凋敝农田荒废的乱世之中,各国又是如何保障军队后勤补给的呢?
要想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从这一时期的民族关系与军队特色说起了。西晋后期,随着以匈奴、鲜卑、羯(jié)、氐、羌为首的“五胡”内迁至中原地区,他们所建立的政权实施部落兵役制,并且主要以骑兵作为军队的主要力量,而骑兵作战向来讲究“轻装速行”,这一特点对于魏晋时期的传统军队后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改革方向。
举例来说,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曹操在《置屯田令》一文之中明确指出:
“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也。”
可见后勤保障制度在魏晋时期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地位。因此,这一时期的封建政权先后采取了多种统筹措施来保障军需物资的供应。
一、租调制的实施
魏晋南北时期,封建政权对普通居民的赋税制度逐步演化为租调制,这一方式所征收的税目有二:“租”,即田租,也就是“农业税”;“调”,即户调,事实上就是面向于家庭手工业所征收的税收。由于魏晋时期战争爆发频繁,商业与商品货币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极大衰退,小农经济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固,因此魏晋时期的租调制主要以征收实物(粮食或者是各种纺织品)为主要方式。
租调制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末年。据《资治通鉴》记载,早在东汉建安五年(公元200年)开始,曹操就开始在北方地区“急录户调”、“调绵绢”等等,司马光将其称之为曹操的“新科”,它正是魏晋租调制开始征收的伊始。
与秦汉时期按照农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田租所不同的是,租调制对于农田的征税标准改为了按亩征税,这是中国古代农业税收的一大进步:从比例税额变为定额征税,这样有利于封建王朝田租收入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国家对军需物资的筹集和补充;而租调制改为征收实物,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作出的改变,并且实物物资对于军需物资的调配来说也简便直接。故而曹魏时期开始实施的租调制在魏晋的400年乱世之中被历朝历代所沿用,直到唐朝中期才被“两税法”所完全取代。
晋武帝司马炎即位之后,继续在全国推行租调制,不过在西晋灭吴之后,租调制的征收方式有所变化:首先,田租的征收从按照农民实际占有的田地数量进行征税,改为“按丁计亩,按亩入税”,也就是说,西晋的征税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丁(成年男性)应该缴纳的税收标准征收农业税的,这种征收方式并不考虑农民本身土地所占有的土地是否达到了征税标准,因此这种征税方式无形之中提高了国家的农业税征收数额。
而另一方面,西晋对农民赋税的征收数额也有所提高,比如晋武帝时期规定:
“凡民丁课税,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绵三斤、绢二匹。”
相比于曹魏时期每亩八斤的田租税收来说,西晋初期的征税标准提高了一倍有余,这就导致西晋灭吴之后国家赋税收入的急剧增加,从而为西晋军队的后勤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西晋灭亡之后,中国的南北方进入了对峙时期,这一时期无论是北方的五胡十六国、北魏或者北朝,还是南方的东晋、宋齐梁陈等国家,尽管依然延续租调制,但是在具体征收上却开始巧立名目,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以南朝为例,宋齐时期依然延续西晋的租调制,然而到了梁陈时期,却出现了诸如“禄米”、“禄棉”等附加税,同时租调制的征收方式也从按户征收改为按丁征收,这种赋税征收方式使得南朝的国库大为丰盈,从而保障了南朝军队的战斗能力。
而五胡十六国、北魏、北朝的情况可能更加糟糕,并且各国情况也不尽相同,首先我们来看建立在巴蜀地区的成汉(304年——349年)政权。李雄割据巴蜀地区之后,曾经这样制定当地的赋税征收标准:
“其赋民:男丁一岁谷三斛,女丁一斛五斗,疾病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不过数两。事少役稀,民多富实。”(《晋书》)
由于成汉是由农民起义所建立的政权,因此国家政策倾向于“让赋于民”,采用的是轻薄赋的政策。
而羯族首领石勒所建立的后赵(319年——351年)政权对农民就不是那么良心了,石勒在平定幽州、燕州之后,不过数年就开始横征暴敛:
“五人出车一辆、牛二头、米谷五十斛、绢十匹……致百姓穷困……自经于道路,死者相望,而求发无已。”
而这样残暴的政权自然在历史上留下了遗臭万年的名声。由此可见,租调制的实施,不能以“竭泽而渔”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掠夺,而应该注重民生,维护国家赖以存在的根基,否则民生的根基一旦倒塌,国家这一主体势必会迎来土崩瓦解的下场。
二、屯田制的推广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绵延不断,规模也十分宏大,有的战役甚至要征调数十万士兵进行大规模决战(如淝水之战),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常规进行的租调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战时所需,而加重赋税又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滋生,因此各国统治者大力推广屯田制度,随后成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军事后勤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国都曾经广泛推行屯田制,其中尤以曹魏推行的效果最好。以屯田人的身份进行划分,曹魏的屯田可以分为“军屯”与“民屯”两部分,其中“民屯”早于“军屯”。汉献帝建安元年(196年),曹操采纳韩浩等大臣的建议,招募民众在许都屯田,首年就取得了大丰收,史载“得谷百万斛”。随后数年,许都的民屯地区经过农业部门的精心培育,取得了喜人的成效,于是曹操开始在北方地区设置田官,将“民屯”推广至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
而“军屯”的设想,则是司马懿所提出的。公元213年,曹操采纳司马懿的建议,在征伐蜀汉的队伍之中配备“带甲之士”,负责对曹魏荒地进行开垦。至曹魏中后期,魏国已经在淮河流域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军屯基地,而随着民屯制度的逐步衰微,军屯更是成为了魏国军队广征四方的重要后勤补给地区。
从组织管理与征收方式上,曹魏时期的“民屯”与“军屯”有着一些不同的地方:首先,民屯是由曹魏时期的农业生产部门进行组织与领导的,“屯”是曹魏时期民屯的基本组织单位,一般50人为一“屯”,“屯”设司马一职,按屯田法组织屯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而“军屯”又可以分为“士兵型”和“家属型”两种。
“士兵型”由士兵们在军队驻地直接开垦荒地,使用“且耕且守”的方式进行耕作。邓艾主持曹魏屯田之后曾经对两淮地区进行了军屯改革,据邓艾估计,淮北地区的常驻军屯士兵大约在4万人左右,每隔一定时间,士兵们轮流担任淮河地区的屯田工作;而“家属型”主要是由军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屯田,他们包括士兵的家属以及尚未服兵役的士兵,他们主要集中在冀州地区,在全盛时期大约有10万户之众。
由于曹魏推行屯田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克定天下”,以军队的强大武力一统全国,这就注定了屯田制有着极高的田租征收比率,首先我们来看民屯的征收比率。曹魏实施屯田之初,曾经以普通佃户的方式管理屯田,后来又感觉到这种方法“大收则不增谷,有灾则除大不便”,因此开始向农民提供牛或者农业生产技术,但是也极大地提高了对的征税标准。
据《晋书》记载,当时民屯的征税标准是:
“持官牛者,官得六分,民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也就是说民屯的征收比率是在50%至60%左右,远高于在普通租调制下的农民赋税;而军屯更是“计除众费”,也就是说除了留下生活必须的粮食之外,其他所有收获全部都要上交充公。
不过也正是由于曹魏后期高效率的屯田制度,因此魏国军队才能够做到“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忧”,以两淮一带的屯田军粮供给为例,每年的谷物收入可以达到500万斛左右,足够魏国10万大军5年的军粮消耗(《三国志·邓艾传》)。正因为军粮生产长期处于过剩的状态,后期曹魏政权转而采取轻田租而重户调的征税制度,军屯户调所缴纳的大量纺织品转而又能满足军队的衣物需要,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军队后勤的其他补给手段
除却以上两种制度之外,魏晋南北朝时期军队后勤物资补充还有着就食于敌、军士自备以及和(dí)三种方式。
1.就食于敌
十六国少数民族政权起兵之初,他们主要以骑兵作为主要突击手段,从而转战南北,他们的军队此时根本没有建立起像样的后勤保障制度。因此,他们的军需补给主要依靠掠夺敌占区的军用资源和民用资源进行补充,比如后赵石勒的“分遣诸将,收掠野谷”等等。
不过这一方式也有着极大缺点:一旦敌军实施“坚壁清野”的战术策略,这种“以快致胜”的行军方略就会陷入困苦之中,甚至发生“军中大饥”的混乱情况,因此这种后勤保障方式是非常不稳定的。随着北魏完成对北方地区的统一,这种“就食于敌”的行军策略逐步被国家统筹协调的军需供给所替代,不再成为军队后勤保障的主要手段。
2.军士自备
以鲜卑族为主的北魏在入主中原之前,实施的是“部落兵役制”,即部落的每一位成年男子都是一名战士,一旦有大事发生就“操弓上马”,在战争结束之后就返回家庭之中。北魏统一北方之后,这种部落兵役制度开始逐渐向国家军队所转化,但鲜卑族的军队依然保持着部落兵役制的某些传统,而自备武器、弹药、衣物甚至粮食也是北魏军队的鲜明特色之一.
据《资治通鉴·邺侯家传》记载,北魏六府兵的供给保障是这样的:
“(府兵)皆由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
也就是说,北魏六府兵之中每一人都由六户中等收入以上的家庭共同筹措军用物资进行供给,可见六府兵的军需自给能力十分充足。
3.
“籴”,在古文中的意思是“买入粮食”,在军情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朝廷也使用临时购买军需物资的手段保障前方军队的补给需求。北魏时期,南朝的齐、梁常常与北魏在江淮一带展开激战,有的时候军需物资难以通过国库进行保障,因此就需要从民间购买粮食补充军粮,如公元512年,北魏在和梁朝打仗时,就特别设立“大使”,专门负责统筹徐州、兖州、梁州等地区军粮采购与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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