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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故事——如何在税法领域使用逻辑中的三段论 知乎首发于关注专栏
写文章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故事——如何在税法领域使用逻辑中的三段论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底,笔者接到一顾问单位的求助。该单位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在昆明附近的一个县里有三个项目还拥有土地。其中两个已开发完毕,自持了一部分屋业,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另外一个项目已经征了地,正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三个项目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1000亩,就算1000亩吧。按现在的最低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计算,每年须缴纳土地使用税266万元。着实是笔不小的数字。
从2016年当地税务人员就开始催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他们一直拖着。但是最近拖不了了,一来是催得越来越紧,二是因为公司想将其中一块地过户,因为没交清土地使用税,房管部门不给办过户。
他们公司这几块地也拿了好些年了,前些年并没有人来催着交土地使用税,为什么最近两年会被盯上了呢?
起因是2016年2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6)10号,在这个文件里,将原有的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重新进行了划分,并大幅调高了单位税额。这样就使得原本不起眼的小税种一跃成为有产企业的心头之患,也包括实际的土地使用人。至于为什么会在2016年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那还用问,都是营改增给闹的!营改增之前,因为是小税种,税务部门也睁只眼闭只眼,很少关注土地使用税,管理的也不严。
昆明市政府的这个文件本身并没用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但是总有什么不对的吧!下面就看看到底是哪里不对。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中: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税收关键要素
我们注意看该法规的关键词,也就是标黑体的部分,它们所代表的内涵是什么。
① 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② 关于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③ 关于“土地”的概念
不仅指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土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④ 关于单位税额
见《条例》第三条。本次昆明市人民政府调整的也就是单位税额。
⑤ 关于纳税起始时间
见《条例》第九条。需要注意的是,开始纳税时间是以土地征用的时间来计算的,而不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有的房地产负责人想当然地认为不办证就不用缴税是行不通的。
上述四项中,数第一项征税范围最为关键,它是纳税的基础。
四、逻辑中的三段论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其形式上就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所谓三段论推理,它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判断推理,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原则,小前提是一个特殊陈述,将大前提应用在小前提上就得出结论。其使用关键在于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其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这个三段论是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来的。是个非常好用的推理工具,可以用它解决很多问题。例如:“所有人都会死”是大前提,“我是人”是小前提,“我会死”就是结论。这个推理比较简单,很好理解。要解决复杂一点的问题得多次使用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确定每一个大前提或小前提本身也会用到三段论。
具体在法律领域,就是先要查明和确认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前述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结论)。用在税法领域,又略有不同,这个以后有机会再展开讲。
而具体应用在该公司的土地是否要缴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中,征税范围就是大前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在位置就是小前提,如果小前提属于大前提,也就是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征税范围内,那就该缴;如果不在,就不应该缴。
问题就在于,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不在征税范围内,即都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离它们最近的也有好几公里。税务局也找不出任何文件来证明这些地块在征税范围内。
当然,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几个要素即纳税人、土地、税额、纳税起始时间等都可以用三段论来证实,证实的结果是符合纳税条件的。但是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纳税条件,就不应该纳税。本案中为征税范围不符合,所以不应纳税。
五、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所拥有的在该县范围内的三项土地使用权都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简介
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兼职讲师,财税顾问。擅长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审计及公司非诉法律业务。曾为云南省内多个知名企业提供过不同形式的服务。善于从独特的角度看待问题并解决问题,比如用律师眼光看待税法。爱好看书学习思考及书画,现居昆明。2018年3月1日创建本公众号,目前是主理人,旨在普及财税及法律知识,传授实务经验,同时也希望通过写作使自己不断成长精进。
本文转自本人主理的微信公众号:贝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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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8 03 21??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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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 年前你扯淡呢,这三片土地是在月球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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