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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其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了“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如果刘某能够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所说情况,那么根据保险法,代理人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代理人知晓视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公司应该对刘某进行赔付。其代理人违规操作问题应由保险公司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另外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应该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但是这里要说明一下,能拿出这样的证据,不容易!
2。我认为此案保险公司不应该做出赔付。虽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做了体检,加了保费,但其没有对自己的既往病史做出如实告知,没有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此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
3.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三个答案都是我自己的看法,正确与否还需官方意见O∩ ∩O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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