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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亲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审议和通过过程的公职人员,笔者对近年来种种不依法升挂国旗的现象,比常人有着一份特殊的敏感和反感。
只要稍许留意一下,下述不按照法律规定升挂国旗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公共场所的国旗并未依法“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而是不分昼夜地常年升挂在旗杆顶端;一些公司、宾馆、饭店,并未依法将五星红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而是与其他旗帜不分主次高矮地并列升挂;有的单位升挂的国旗已经破损、污损、褪色甚至不合规格,依法不得升挂,然而仍在使用。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结合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开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学习和教育活动,让人人学法、知法,依法办事;二是《国旗法》中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各种不依法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现象。这是一件事关国家尊严和形象的大事,切不可等闲视之。
《人民日报》(1 9 9 8 0 7 1 0 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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