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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方希望借助女方的资金去做生意,可能存在女方资产亏损的风险。
5.王先生希望给女儿一笔嫁妆,同时还希望能掌控这笔钱。
第二板块 风险点和需求点分析
风险一:双方家庭差距太大,未来婚姻生活存在危机
风险二:婚前给女儿的嫁妆在婚后被共同财产混同
风险三:婚后女儿和女婿挥霍财产,或者被转移给女婿家使用
风险四:女婿做生意失败,导致女儿嫁妆连带偿债。
需求一:女儿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隔离的需求
需求二:女儿婚前资产防挥霍和篡夺的需求
需求三:女儿婚前财产与婚后债务隔离的需求
知识点补充强化:涉及婚姻财富的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法商要点:哪些财产婚后会悄悄改姓?
第三板块:参考面谈沟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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