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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崇信县委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崇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崇发〔2019〕14号)等规定,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将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失信名单。
一、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哄抬物价等行为;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乱涨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行为;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非法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等行为;
五、编造虚假信息,散布传播谣言,引起民众恐慌等行为;
六、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来崇信息,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等行为;
七、聚众闹事,围攻、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阻挠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危害、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等行为;
八、疫情防控期间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畏战怯战、不敢担当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九、其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严重失信行为。
崇信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2月8日
来源: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审核:县融媒体中心/邹 磊
编辑:县融媒体中心/薛婷婷 景彦博
「公告」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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