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153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案例一
韦某贩卖毒品案
——对贩毒团伙的首要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韦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韦某在明知女友阮某某(已判刑)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纠集阮某某及陆某某等人参与贩卖毒品,组建以韦某为首的贩毒团伙,韦某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指挥并支付报酬。韦某出资,陆某某、阮某某分别出面租赁二处房屋,用于存放和分装毒品的场所。该贩毒团伙购进毒品后,从2013年10月底至同年12月9日,多次在杭州市萧山区、滨江区等地将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他人。其间,由韦某与毒品下家谈妥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以及具体交易人员等事宜后,指使手下人员驾车接运毒品、人员进行交易。韦某、陆某某对毒品交易情况每日对账,将毒资存入银行账户。经查证已支付的毒资累计达人民币717300元,另外还贩卖海洛因937克、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10余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韦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贩卖次数和毒品下家众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韦某掌控毒品来源和销路,对团伙成员进行分工和指挥,掌握全部毒资,并主持利润分配,且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某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当前,毒品犯罪分子从以前独自一人贩毒转变纠集多人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判了一批地区性“毒枭”。他们往往纠集、教唆、诱骗了多名同乡、朋友,逐渐发展成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毒品犯罪团伙,专人负责联系上家、商谈交易、接收毒品,专人负责秤量、分装、保管毒品,专人负责联系下家、收款、送货。毒品犯罪呈现“流水线”经营发展的态势,导致这些“毒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将数量可观的毒品扩散出去,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对于这类毒品犯罪团伙,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死刑。
案例二
约翰(外籍)走私毒品案
——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约翰,坦桑尼亚国籍,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 2013年10月22日晚,约翰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坦桑尼亚乞力马扎罗市经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乘坐航班飞抵杭州萧山机场,通关时海关发现其体内有异物。机场海关缉私部门将其带至医院,于10月23日零时10分至次日12时25分间,从其体内排出物中提取到75颗以塑料纸包装的“胶囊”状物体。经鉴定,上述75颗“胶囊”状物体中的粉末净重1045.9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9.5%。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约翰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外国人采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案件。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本案被告人携带毒品入境我国时被我国海关查获,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我国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任何外国人实施毒品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都将依法予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也会被依法判处死刑。此外,体内藏毒人员还应当认识到,由于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发生破损,毒物被胃肠粘膜吸收后进入血液循环将直接导致中毒死亡。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了!”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