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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年底告赢九头凤之后,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打败”了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一审判决: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九头鸟”相近似的“九头鹰”餐饮服务名称;赔偿九头鸟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13元。但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九头鹰”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设计与“九头鸟”风格相近似,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九头鸟与九头鹰原是一家子。九头鸟的法定代表人是芦细娥,股东还包括周红和芦迅。九头鹰的老板则是周铁马。周铁马与芦细娥是夫妻俩,周红和芦迅是他们的女儿。九头鸟酒家本是周铁马与妻子1995年在北京创办的。1998年因为家庭矛盾,一家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将“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归属于妻子和两个女儿。2002年4月,周铁马将店铺名变更为“九头鹰”。在经营活动中,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服务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九头鸟认为,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对九头鸟的误解。 九头鹰提出九头鸟今天的格局是周铁马夫妇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的,九头鹰也有权使用。九头鹰认为,妻女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而他们对此已经规避,因此不认为自己侵权。他们要求法院驳回九头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九头鹰”与“九头鸟”仅存在“鹰”与“鸟”之差,二者在字体、字义上相近。被告又与原告同为湖北风味的餐饮企业者,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九头鹰也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是经过原告认可的,因此构成对九头鸟的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对“九头鸟”服务相关的权益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九头鹰”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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