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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典故是指从古书、典籍中选出的历史故事,往往蕴涵着许多人生道理。 不过,许多历史典故放到现代来看涉及到法律,里面的人物"违法"了哦~ TOP1 匡衡 凿壁偷光 匡衡勤学而烛,邻居有烛而不逮,衡乃穿壁引其光,发书映光而读之。 没有学习条件,我们"创造"条件学习,这本是一个励志故事。 然而,被凿穿的墙就不开心了...... 营检君有话说 虽然“凿壁偷光”因破坏公私财物金额不算大,或构不成犯罪,但赔偿是跑不掉的。而且营检君要提醒的是: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TOP2 赵高 指鹿为马 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或言鹿者。高因阴中诸言鹿者以法。后群臣皆畏高。 鹿不是鹿,非要说其是马——这属于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 带着群臣忽悠"二世",实则已涉嫌破坏“二世”名誉...... 营检君有话说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TOP3 来俊臣 请君入瓮 周兴与邱神绩通谋,太后命来俊臣鞫之。俊臣与兴方推事对食,谓兴曰:“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兴曰:“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俊臣乃索大瓮,火围如兴法,因起谓兴曰:“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兴惶恐,叩头伏罪。 "有人告你谋反,你自己进瓮里去坦白吧~" 要是有这么一个神奇的瓮,可以让人100%说真话,那也是极好的。 然而这是酷刑,这放到现代是违法的!! 即使周兴有罪,也应找其证据,而非动用酷刑逼其认罪。 营检君有话说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OP4 秦桧 莫须有 飞在狱,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金人所畏服者惟飞,至以父呼之,诸酋闻其死,酌酒相贺。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每每看到这两句话,营检君总是愤愤难平。 如果放到现代,这是要被判刑的! 营检君有话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TOP5 吴起 杀妻求将 齐人攻鲁,鲁欲将吴起。吴起取齐女为妻,而鲁疑之。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鲁卒以为将。将而攻齐,大破之。 齐王:听说你为了当将军杀了你老婆? 吴起:是的,大王。 齐王:你的忠心我看到了,不过,你可知你犯罪了? 吴起:...... 齐王:你犯了故意杀人罪。 营检君有话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TOP6 韩信 胯下之辱 淮阴屠中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胯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胯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 屠夫觉得自己很厉害,占了便宜争了面子。 然而......这么多路人围观,铁证如山,侮辱罪是跑不掉了~ 营检君有话说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当然,我们看历史典故,是开启了“上帝视角”,足够了解时代背景与人物关系。因此很容易分辨是非对错。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待事物并非使用“上帝视角”,So,不妨从法律以及司法程序的角度去解读,或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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