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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发生车祸应该怎么赔?让法官来告诉您……

时间:2020-09-19 06: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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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发生车祸应该怎么赔?让法官来告诉您……

保险公司以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为间接损失为由主张免责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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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陈某驾驶轿车与原告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认定被告陈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另原告何某驾驶的车是从租赁公司租赁而来的,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维修期间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用,保险公司以该租车费为间接损失为由主张免责。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在其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系原告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该损失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租赁费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依据其公司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但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就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故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其公司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汽车维修,进而产生的租车费用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其公司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但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就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公路晒粮造成交通事故,晒粮方与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案情

被告黄某在界重线金沙江路线段晒粮,天黑时,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界重线行驶,撞到被告黄某在路上的粮堆,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涉案路段由某公路管理站管理。原告认为被告黄某与某公路管理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路管理站则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及之前被告已尽到管理职责,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妨碍他人正常通行,造成原告王某驾车撞上粮堆受伤,应当对原告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路管理站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虽然进行相应的部署及巡查,但巡查当天对晒粮情况未有及时发现,未尽到相应的清理义务,故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另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前行时对路面疏于观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黄梅、某路管理站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黄某承担70%责任,被告某公路管理站承担1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在公路上晾晒物品,影响交通,因此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道路管路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交通出行者需遵守交通规则,在夜晚光线不好时,务必谨慎慢行,仔细观察路况,由于原告疏于观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主张误工费一般不支持

3

案情

赵某驾驶自行车和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赵某受伤。赵某以实习期有生活补贴主张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认为在校学生无固定收入不应支持误工费。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尚属在校学生,其虽在幼儿园实习,但无证据证明其实习期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收入,及本次事故造成了其收入实际减少,故对原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学生是非在职人员,其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通常也没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因此一般不宜支持其误工费。但如果学生的兼职或实习收入是家庭困难学生继续求学、生活的重要来源之一,或有证据证明学生假期兼职或实习并获得收入是常态化的行为,则可支持。本案中赵某是一名实习的学生,其无证据证明自己存在长期、稳定的收入,因此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无偿帮工人由于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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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两原告在挑选装修材料时,看中被告周某店内壁纸,遂请求周某带其去挑选,周某无偿驾驶车辆冒雨带两原告前往购买壁纸。途中,被告周某驾驶的车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乘坐周某车的两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主要责任。两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则认为自己放弃工作无偿为两原告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本案中,被告周某无偿带两原告去购买壁纸,但驾车过程中因其重大过失,致使两原告受伤,故应对两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两原告作为被帮工人应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其各自责任大小,因此酌定被告周某在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在被告周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自行承担30%责任。

评析

虽然是无偿提供劳务,但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原告既是被帮工人,又是受害人,而对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进行赔偿,对于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涉及到连带责任内部比例分配问题,考虑到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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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评论内容(2)
  1. 烟火,为~绽放2022-07-24 21:31烟火,为~绽放[广西网友]139.207.16.184
    看完觉得了解了很多,希望自己以后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顶49踩0
  2. 化影2021-08-22 02:00化影[台湾省网友]219.82.193.58
    这个话题太实用了,希望不会用到,但了解一下也好。
    顶0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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