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点主动申报机制规定:“承租人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该文件第三条第三点年审监管机制规定:“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的年审工作。”您需要在每年年底向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公司如实填写年度审报表,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一年向公司如实提交年审所需材料。特此反馈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于2018 01 29 15:5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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