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于上朝迟到有明确处罚规定,唐玄宗时,“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唐律还规定:“旷工满35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唐朝还是比较仁慈的,起码皇帝只是罚款,屡教不改的才是判刑,到了明朝那可就是皮肉之苦了,《明律》规定:迟到1次处笞20小板,每满3次加一等,满20次处杖打100大板。那可是立刻执行,打板子可轻可重,就看打你的人心情了,如果你正赶上那天他吃饱了,心情还不好,那你就惨了,有些迟到大臣被直接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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