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911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 分钟。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保险知识小故事则”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