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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诉当事人是否需要完全一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反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与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事项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一定需要完全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当事人可以在其答辩中提出反诉请求,但该请求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对抗或者是针对性的。因此,反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但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联,且有一定的对抗性。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将会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陈某和张某为同一单位职工的上下楼邻居,陈某夫妇和其岳父岳母共同居住在402室,张某夫妇居住在302室,陈某夫妇搬到新购买的商品房居住,3月陈某的岳父岳母对402室进行装修,5月张某的卫生间墙壁出现渗水,张某认为渗水是因为402室装修不当导致的,并多次找到陈某及其岳父岳母协商此事,张某认为渗水是因为陈某家的阳台露出太多,管道过于弯曲下水不易,并且张某家的房子也早就出现了渗水的现象。经二人单位领导多次调解不成,后陈某夫妇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张某及其岳父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张某夫妇在举证期限内以陈某夫妇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反诉也要求陈某夫妇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分歧】
关于张某夫妇的反诉是否应当受理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的不应当受理,理由是本诉的被告是张某夫妇及其岳父岳母,而本诉的原告只有张某夫妇,此案当事人不适格,张某夫妇应该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法律规定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本案的当事人符合反诉的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首先,本诉法院已受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即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次,笔者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这并不违背法律关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这一规定,这一规定也并没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和被告必须对应本诉所有的被告和原告。共同诉讼中虽然多个被告拥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但其利益各不相同,诉讼地位也互相独立,要求所有被告均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反诉和本诉的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显然苛刻了法律关于反诉的条件,不利于反诉功效的发挥,且容易导致法院矛盾判决的产生。具体到本案中402室的所有权人为张某夫妇,402室出现渗水,如果张某夫妇以陈某夫妇为被告另行起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便于法院查明真相,还容易导致矛盾判决的产生。
最后,本案的牵连性体现在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相邻权法律关系)及同一法律事实(房屋渗水这同一法律事实)。此案符合法律关于反诉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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